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在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现场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