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承担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以及规划草案第三方技术审查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编制、修改和审查的,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合同约定的服务费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