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或者说明; (三)根据需要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了解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情况,进行现场勘测或者采集音像资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