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