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五节 临时建设规划

第七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节 临时建设规划 第七十七条 临时建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过两层且高度不得超过十米,但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的除外; (二)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四)不得办理权属登记以及转让、抵押、交换、赠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