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六节 村庄建设规划
第七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节 村庄建设规划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一)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二)占用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三)占用输配电线路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铺设的; (四)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五)妨碍城镇交通安全的;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