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五节 临时建设规划
第七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节 临时建设规划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和设施并清理现场,恢复土地原状;不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退回土地: (一)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的; (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未取得延期批准的; (三)不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违法使用临时建筑或者利用临时建筑从事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