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五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无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无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类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无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