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六节 村庄建设规划

第八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节 村庄建设规划 第八十二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或者在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的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住宅建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村民住宅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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