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前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及附图,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及附图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及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