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利用已取得使用权但没有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条件不明确的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