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依法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决分割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明确分割后各地块的规划条件;原规划条件或者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文书、用地批准文件或者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责任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后,当事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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