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转让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决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条件,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改变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转让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