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