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编制专项规划以及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每名初中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六平方米,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每名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按八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名小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平方米; (三)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名学龄前儿童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三平方米。 居住区人口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可以采取单独选址、改建、扩建或者扩大区域内其他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等形式,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 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创办国家级示范学校或者省、市等级学校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标准确定建设用地面积。 内宿制学校的建设用地面积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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