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建设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其位置、界线和规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