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和产权移交的义务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者划拨用地决定书的土地使用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还应当在出让公告或者出让合同中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 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或者划拨用地决定书的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主体和产权移交的义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和施工现场公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总平面图、建设时序、产权归属及无偿移交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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