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规模、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设项目不具备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件的,应当统筹协调教育资源。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制定相应的更新改造计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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