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