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时,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扩建或者增容工作。原有面积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的,应当在城市建设改造时优先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长期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先规划为增容预留用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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