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需要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除政府自行组织建设外,由该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在建成后将产权无偿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必须用于举办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主体应当在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中明确。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应当就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主体、产权移交义务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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