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经批准公布的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