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含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自行举办,并按照民办学校管理,也可以自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移交政府举办。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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