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论证或者听证等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关于专项规划的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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