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布局、布点、服务半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数量等内容。 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