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一)未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建设工程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3.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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