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招标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标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在国家或者省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交易中心信息栏和市建设网发布该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招标公告连续发布应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同时将招标信息在交易中心信息栏和市建设网公布。 交易中心应协助招标人及时发布信息。招标人不依法发布信息的,交易中心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