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三条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或者省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 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拟定的施工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等内容;不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核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情况通报行政监察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