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招标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其招标代理资质从事相应的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借本机构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