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设置规范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设置规范 第十八条 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设置许可的要求,并在广告画面右下角标明设置许可证编号。 除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外,电子显示屏应当自许可之日起六十日内设置完毕,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许可之日起三十日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完毕的,设置许可证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