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设置规范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设置规范 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编制完成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报批程序进行。 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