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设置规范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设置规范 第十六条 特区支持公益广告事业的发展。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空间,满足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行出资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鼓励媒体免费发布公益广告。 经许可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时应当明确以下公益广告要求: (一)商业广告设施空置时间连续超过十五日的,按照有关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直至需要发布商业广告为止; (二)利用建筑工地围墙(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公益广告展示面积不得少于建筑工地围墙(挡)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三)利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载体以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预留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空间或者时段播放公益广告。 禁止利用公益广告设施发布商业广告,禁止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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