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与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机制,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行政执法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