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加强对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和指导;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许可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根据工作需要做好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