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设置规范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设置规范 第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由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许可,并核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 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五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临时设置许可证。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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