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实物造型等各种形式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建筑工地围墙(挡)、在建工程楼体; (三)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四)公园、广场、绿地、桥梁、隧道、水域、站场、站台、码头等场所; (五)公交车候车亭、电话亭、报刊亭等公共设施; (六)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车辆、船舶,水上漂浮物、充气物、模型,以及布幅、升空器具等可移动特殊载体; (七)其他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本条例所称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展、公益、促销等活动短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在经营地、办公地或者住所地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标示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