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设置规范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设置规范 第十七条 利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载体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载体使用权人,并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载体属于公共资源的,出让收益按照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制度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