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设置规范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设置规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