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设置规范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设置规范 第十一条 在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划定的禁设区、禁设路,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国家机关、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城市形象控制区域内设置的自设性公益广告设施; (二)建筑物的附属底层或者低层商业用房设置的橱窗广告设施; (三)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商业综合体建筑设计方案预留的广告位并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设置的广告设施; (四)道路规划红线内设置的公交候车亭、电话亭、报刊亭广告设施; (五)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同意设置的广告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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