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浓雾、寒潮大风、台风等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