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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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依法需要引航的船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引航机构应当满足船舶提出的正当引航要求,及时为船...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特区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以下简称特区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搜寻救助(以下简称搜救)等与...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下列船舶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水域航行的,应当在进出港口或者起航前二十四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核...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船舶应当根据其种类、吨位、长度、吃水状况,按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及其他规定,在码头、泊...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汕头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特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交通运输...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禁止在港区水域、航道、锚地、通航密集区内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航路内设置...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救援机制,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除进行应急抢险、供油、供电、供水、维修、海上过驳、船舶污染物接收等作业的船舶外,满五百总吨或者...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推进科技信息化建设,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监控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除航道、港池疏浚外,禁止在港口水域、航道、锚地进行采砂作业。疏浚船舶应当将疏浚所产生的泥沙和废...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船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依法登记并配备船员后,方可航行或者从事有关活动。 船舶、...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水上加油站应当按照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进行布设。 制定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应当征求港口行政管理机构...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 禁止船舶超载和非客运船舶载运旅客。从事客运的船舶应在显著...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渡口渡船、自用船舶和游艇管理 第十八条 对水库、城市园林水域和风景名胜区水域等封闭及半封闭水域的游乐设施、自用船舶...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划定并公布特区水域的船舶报告区,制定船舶报告管理...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渡口渡船、自用船舶和游艇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渡口渡船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对区(县)人民政府履行渡口...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渡口渡船、自用船舶和游艇管理 第二十条 海洋渔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渔船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渔船违法载客渡运和水...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渡口渡船、自用船舶和游艇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渡口渡船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反映。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渡口渡船、自用船舶和游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渡口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渡口渡船、自用船舶和游艇管理 第二十三条 渡口载客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渡口渡船、自用船舶和游艇管理 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具体机构或者管理人员负责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渡口渡船、自用船舶和游艇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一)操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操作能力; (二)搭乘人员不得超过三人(含操...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渡口渡船、自用船舶和游艇管理 第二十七条 游艇所有人不具备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游艇俱乐部...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游艇取得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可以在特区限定水域航行、停泊,但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三十三条 对在核查中发现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三十四条 水上水下活动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三十五条 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码头靠泊能力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三十七条 (一)汕头港老港区、珠池港区、马山港区、广澳港区和海门港区的主航道、泊位、港池应当至少每...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 无主沉船沉物打捞清除及应急处置资金的管理办法由海事管理机构、市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一)执行海上搜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海上搜救日常运行经费预算; (三...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搜救中心应当定期组织搜救成员单位进行演练。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台风过境后,船舶应当服从市搜救中心、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有序进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人员发现海上遇险事故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应当尽力救助遇险人...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 海上搜救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市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参加搜救工作。 遇险现场附近的...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六条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人员发现其他船舶、设施内河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应当尽力... 第四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不设船长的船舶,由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对人身财产安全、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八条 在船舶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 第五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船舶未按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安全维护措施的; (二)违... 第五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一)接到海上搜救指令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未及时参加海上搜救的; (二)在海上搜救行动中不服... 第五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水上军事管辖区和军用船舶、设施的内部管理,为军事目的进行的水上水下作业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一)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