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人员发现海上遇险事故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应当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搜救中心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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