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六条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人员发现其他船舶、设施内河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应当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遇险地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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