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 海上搜救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市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参加搜救工作。 遇险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和人员必须服从市搜救中心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 参加搜救的船舶、设施和人员应当及时向市搜救中心、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搜救动态和搜救结果。未经市搜救中心、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或者宣布结束搜救行动,不得擅自退出搜救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