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台风过境后,船舶应当服从市搜救中心、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有序进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码头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及时对港口设施、航道、航标、码头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对航行、停泊、作业安全构成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市搜救中心报告并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