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一)执行海上搜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海上搜救日常运行经费预算; (三)拟定海上搜救应急反应预案; (四)确定海上搜救成员单位; (五)组织、协调、指挥海上搜救行动; (六)组织海上搜救演习及相关培训; (七)开展与其他省市、港澳台之间的海上搜救合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职责。 海上搜救成员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具有搜救能力的船舶、设施、航空器等基本情况定期向市搜救中心备案,情况有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