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不设船长的船舶,由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对人身财产安全、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负责。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保障船长依法行使独立决定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