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船舶未按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安全维护措施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疏浚船舶未将疏浚所产生的泥沙和废弃物抛置到指定的倾倒区或者按照指定的方式吹填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遇险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未服从市搜救中心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指挥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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