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八条 在船舶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