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一)接到海上搜救指令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未及时参加海上搜救的; (二)在海上搜救行动中不服从市搜救中心的组织、协调、指挥的; (三)擅自退出海上搜救行动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